外交特考考試科目-領事人員 

考試科目

分數計算方式與比例

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

四科平均佔第一試分數40%

綜合法政知識 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及比較政治與政府)

國際經濟學

國際傳播

外國文(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)

佔第一試分數30%

國際法(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)

兩科平均佔第一試分數30%

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

為選擇題 ◎為混合試題

總成績之計算 
一、第一試占60%,第二試占百分之40%(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%),合併計算總成績後,配合任用需求,擇優錄取。
二、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,仍不予錄取。

◎ 領事人員第二試口試

外語口試(佔總分20%)

集體口試(佔總分20%)


 

外交特考考試科目-行政人員

類組名稱

第一試80%

第二試20%

成績計算

行政組

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 
※2.綜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、比較政府與政治)
◎3.
英文
◎4.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
◎5.會計學概要
◎6.行政學概要

口試: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。

一、成績之計算,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。
二、英文成績不滿60分,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資訊組

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 
※2.綜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、比較政府與政治)
◎3.
英文
◎4.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
◎5.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
◎6.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

總成績之計算

一、第一試占80%,第二試占20%,合併計算總成績後,配合任用需求,擇優錄取。 
二、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,仍不予錄取。

附註: 
一、本表所設類科組,仍須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。
二、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,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占分比重為作文占60%,公文、測驗各占20%,考試時間為2小時。綜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、比較政府與政治),採測驗式試題,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各占30%,比較政府與政治占40%,考試時間為1小時。英文,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考試時間為1小時30分。
三、專業科目前端有「◎」符號者,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占分比重各占50%,考試時間均為1小時30分。


 

106年外交特考成績計算方式

等級

計分方式

第一試筆試

第二試口試

領事人員

加權分數

第一試筆試共七科考卷加權後佔總分百分之六十

第二試口試加權後佔總分40%(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佔20%)

行政人員

平均分數

第一試筆試共六科考卷平均後佔總分百分之八十

第二試口試加權後佔總分20%

1.領事人員第一試考卷共有七張,採加權計分,普通科目有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與測驗各佔20%)、綜 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%、兩岸關係30%、比較政府與政治40%)兩張考券;專業科目有國際法、國際經濟、國際傳播、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、外國文等五張考卷,第一試總成績計算為外國文占30%,國際法、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占30%,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40%。


2.行政人員考卷共有六張,採平均計分,普通科目有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與測驗各佔20%)、綜合法學 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%、兩岸關係30%、比較政府與政治40%)二張考卷,專業科目有四張考卷,總成績為六張考卷平均分數計算之。


3.三等考試外國文成績不滿60分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不予錄取。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
4.四等考試英文成績不滿60分,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
5.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,第五位數以後捨去。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,第三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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