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特考考試科目-領事人員
考試科目 |
分數計算方式與比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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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 |
四科平均佔第一試分數40% |
※ 綜合法政知識 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及比較政治與政府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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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國際經濟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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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國際傳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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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外國文(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) |
佔第一試分數30% |
◎ 國際法(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) |
兩科平均佔第一試分數30% |
◎ 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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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為選擇題 ◎為混合試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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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成績之計算 |
◎ 領事人員第二試口試
外語口試(佔總分20%)
集體口試(佔總分20%)
外交特考考試科目-行政人員
類組名稱 |
第一試80% |
第二試20% |
成績計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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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組 |
◎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 |
口試: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。 |
一、成績之計算,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。 |
資訊組 |
◎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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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成績之計算 |
一、第一試占80%,第二試占20%,合併計算總成績後,配合任用需求,擇優錄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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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 |
106年外交特考成績計算方式
等級 |
計分方式 |
第一試筆試 |
第二試口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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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事人員 |
加權分數 |
第一試筆試共七科考卷加權後佔總分百分之六十 |
第二試口試加權後佔總分40%(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佔20%) |
行政人員 |
平均分數 |
第一試筆試共六科考卷平均後佔總分百分之八十 |
第二試口試加權後佔總分20% |
1.領事人員第一試考卷共有七張,採加權計分,普通科目有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與測驗各佔20%)、綜 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%、兩岸關係30%、比較政府與政治40%)兩張考券;專業科目有國際法、國際經濟、國際傳播、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、外國文等五張考卷,第一試總成績計算為外國文占30%,國際法、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占30%,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40%。
2.行政人員考卷共有六張,採平均計分,普通科目有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與測驗各佔20%)、綜合法學 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%、兩岸關係30%、比較政府與政治40%)二張考卷,專業科目有四張考卷,總成績為六張考卷平均分數計算之。
3.三等考試外國文成績不滿60分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不予錄取。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錄取。
4.四等考試英文成績不滿60分,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錄取。
5.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,第五位數以後捨去。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,第三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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