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/106年度臺灣港務公司招考考科說明&成績計算方式

師級、員級皆採分試方式辦理;第一試為筆試,第二試為口試
 

一、筆試測驗科目

2017/106年港務局招考-師級

類科

學歷與資格條件

考科

名額

工作地點

航運管理

1.研究所畢

2.曾任航港、貿易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 港埠經營管理
2. 航運與港埠政策

5

公司轄區

業務管理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業務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 經濟學
2. 行銷管理

10

公司轄區

1

花蓮

法務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法務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 民事訴訟法與 刑事訴訟法
2. 行政法

2

公司轄區

會計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會計、統計、資產管理、金融、財務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 中級會計學

2. 成本與管理會計

5

公司轄區

財務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會計、統計、資產管理、金融、財務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會計學

2.財務管理與投資學

2

公司轄區

土木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土木、水利、河海、 營建工程、建築工程、測量製圖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工程力學(包 括材料力學)

2.營建管理與工 程材料

21

公司轄區

2

花蓮

建築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土木、水利、河海、 營建工程、建築工程、測量製圖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營建法規

2.建築設計

5

公司轄區

電機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機電、電機、電 子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電力系統與電路學 2.電機機械

8

公司轄區

機械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機電、電機、電 子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工程力學(包 括靜力學、動力學與材料力 學)

2.機械設計與自 動控制

9

公司轄區

資訊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資訊處理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資通網路與資料庫應用

2.系統專案管理 與資訊管理與 資通安全

6

公司轄區

1

花蓮

環保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環保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環境規劃與管 理

2.環境污染防治 技術

5

公司轄區

勞安

1.研究所畢
2. 曾任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

1.工業安全管理 (包括應用統計)

2.工業安全衛生 法規與工業衛 生概論

2

公司轄區

1

花蓮


2017/106年港務局招考-員級

類科

學歷與資格條件

考科

名額

工作地點

業務行政

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()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

1.商業概論

2.經濟學概要

3

高雄

9

基隆

4

台中

會計

1.會計學概要

2.稅務法規概要

3.民法概要

1

高雄

機械

1.機械製造學概要 2.機械設計概要 3.機械原理概要

2

高雄

電機

1.基本電學 2.電工機械概要 3.輸配電學概要

2

基隆

2

高雄

環保

1.環境規劃與管理 概要 2.環境污染防治技 術概要 3.環境化學概要

5

基隆

土木

1.工程力學概要 2.結構學概要與 鋼筋混凝土學 概要 3.土木施工學概要

1

花蓮

航運 技術

1.航海學概要 2.海事英文

4

基隆

4

臺中

2

高雄


 


二、成績計算

(一)筆試
1.各科原始分數滿分以100計,缺考之科目,以零分計算。

2.共同科目分數占甄試總成績25%,專業科目各科平均分數占甄試總成績75%。

3.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合計為筆試總成績;如具加分資格條件者,加分後之成績為筆試總成績。


(二)口試
口試成績滿分以100分計,依與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。


(三)甄試總成績
1.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55%,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45%。

2.筆試總成績及口試成績加權合計後為甄試總成績。

 

三、錄取標準

(一)採筆試方式

1.依應考人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,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專業科目原始成績高低決定之。

2.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再同分者,則依序以專業科目第一科、專業科目第二科原始成績高低決定之。

3.若依第2點順序比較皆同分者,則分別增額錄取正取或備取。

4.甄試總成績未達該甄選類科全程到考人員前50%(取其整數,不足1人時以1人計)或未達50分或有缺考者,不予錄取。


(二)採分試方式
1.第一試(筆試)

(1)錄取人數為各甄選類科正取加備取人數之3倍,錄取人員取得參加口試之資格;惟筆試總成績
    未達該甄選類科全程到考人數前50%(取其整數,不足1人時以1人計)或未達50分或有缺考者,不得參加口試。

(2)依應考人筆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,最後一名其成績相同者,則增額錄取參加口試。


2.第二試(口試)

(1)正取及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,口試成績未達7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(2)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,依序以口試成績、筆試總成績高低決定之。

(3)若依第2點順序比較皆同分者,則分別增額錄取正取或備取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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