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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交特考考試科目-領事人員 

考試科目

分數計算方式與比例

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

四科平均佔第一試分數40%

綜合法政知識 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及比較政治與政府)

國際經濟學

國際傳播

外國文(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)

佔第一試分數30%

國際法(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)

兩科平均佔第一試分數30%

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

為選擇題 ◎為混合試題

總成績之計算 
一、第一試占60%,第二試占百分之40%(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%),合併計算總成績後,配合任用需求,擇優錄取。
二、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,仍不予錄取。

◎ 領事人員第二試口試

外語口試(佔總分20%)

集體口試(佔總分20%)


 

外交特考考試科目-行政人員

類組名稱

第一試80%

第二試20%

成績計算

行政組

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 
※2.綜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、比較政府與政治)
◎3.
英文
◎4.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
◎5.會計學概要
◎6.行政學概要

口試: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。

一、成績之計算,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。
二、英文成績不滿60分,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資訊組

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 
※2.綜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、比較政府與政治)
◎3.
英文
◎4.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
◎5.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
◎6.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

總成績之計算

一、第一試占80%,第二試占20%,合併計算總成績後,配合任用需求,擇優錄取。 
二、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,仍不予錄取。

附註: 
一、本表所設類科組,仍須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。
二、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,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占分比重為作文占60%,公文、測驗各占20%,考試時間為2小時。綜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、比較政府與政治),採測驗式試題,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、兩岸關係各占30%,比較政府與政治占40%,考試時間為1小時。英文,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考試時間為1小時30分。
三、專業科目前端有「◎」符號者,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占分比重各占50%,考試時間均為1小時30分。


 

外交特考考試科目-國際商務人員

類組名稱

第一試 80%

第二試 20%

 

英文組◆法文組 
德文組◆日文組 
西文組◆阿文組 
韓文組◆俄文組
義大利文組
土耳其文組
馬來西亞文組
葡萄牙文組

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
2.
外國文(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。除英文組外,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)
3.
外語個別口試(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)
4.
經濟學
5.國際經濟學(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、國際金融理論)
6.
國際經濟組織
7.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

口試:以中文集體討論方式進行。 
儀態(含禮貌、態度、舉止)20
言辭(含聲調、語言表達能力)20
才識(含志趣、領導、問題判斷、分析、專業知識、專業技術與經驗)30分◆反應能力(含理解、應變能力)30

 

國際經貿法律組 
(97年新增組別) 自中華民國106.01.01起,應試科目修正如右

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
2.
英文(含國際貿易政策與法規命令之摘譯與論述)
3.
外語個別口試(英語)
4.
國際經濟法與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
5.國際經濟學(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、國際金融理論)
6.
基礎法學(民法、刑法及行政法)
7.
國際法(含國際公法、條約締結法、維也納條約法公約)

 

評分要點

一、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之配分如下:作文佔60%、公文佔20%、測驗佔20%。 
二、試題題型: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除國文、英文與外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,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; 其中「外國文」之「特種語文」部份採申論式試題,「基礎英文」部份採測驗式試題。

成績計算

成績之計算外國文、外語口試二科成績佔第一試總成績40%,其他筆試科目成績佔第一試總成績60%

外國文成績不滿50分或外語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,不予錄取。※考試總成績計算:第一試佔80%,第二試佔20%,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。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,均不予錄取。



107年外交特考成績計算方式

等級

計分方式

第一試筆試

第二試口試

領事人員

加權分數

第一試筆試共七科考卷加權後佔總分百分之六十

第二試口試加權後佔總分40%(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佔20%)

行政人員

平均分數

第一試筆試共六科考卷平均後佔總分百分之八十

第二試口試加權後佔總分20%

1.領事人員第一試考卷共有七張,採加權計分,普通科目有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與測驗各佔20%)、綜 合法政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%、兩岸關係30%、比較政府與政治40%)兩張考券;專業科目有國際法、國際經濟、國際傳播、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、外國文等五張考卷,第一試總成績計算為外國文占30%,國際法、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占30%,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40%。


2.行政人員考卷共有六張,採平均計分,普通科目有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與測驗各佔20%)、綜合法學 知識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%、兩岸關係30%、比較政府與政治40%)二張考卷,專業科目有四張考卷,總成績為六張考卷平均分數計算之。


3.三等考試外國文成績不滿60分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,不予錄取。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
4.四等考試英文成績不滿60分,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
5.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,第五位數以後捨去。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,第三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。 

※以上詳細內容,請以當年度公告之簡章為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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